實施要點
![]() 100年1月12日99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一、目的為促進本校學生社團活動進步與發展,詳實建立活動、財務等紀錄,健全社團組織,藉由資料評鑑以提昇社團活動之品質,並遴選出優秀社團參加全國大專社團評鑑,特訂定本要點。二、評鑑對象凡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准登記之學生社團(含觀察期新社團)務必參加評鑑。三、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會由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校內外社團指導老師或課外活動組輔導人員4至5名、本校曾獲優/甲等社團卸任社長2至3名組成。由學務長擔任評鑑委員會召集人。四、評鑑時間每學年度之下學期舉辦,並依據每年全國社團評鑑時程調整。五、評鑑方式(一)平時考核(佔20%):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人員考核,內容包括:
(二)年度評鑑(佔80%)分二階段進行,項目包括:1.書面資料自評:各社團於規定期限內備齊「基本書面資料冊」及「評鑑自評表」請指導老師簽章後,完成自評階段,並送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2.評鑑委員審評:各社團需派一名代表於資料評鑑時向評審委員展示並解說資料。內容包括:(1)組織章程及管理運作及改選制度。(2)年度活動計畫特色及績效。(3)社區服務及校外活動。(4)財務管理及經費運作情形及會費收退費制度。(5)活動資料保存與電腦化程度(6)社團網頁製作與管理等相關事宜。六、評鑑標準及評鑑等級(一)評分標準:依前一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績優學生社團評鑑暨觀摩活動評分標準訂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並於評鑑前一個月公佈。(二)分類及等級:依學術藝文、音樂戲劇、社會服務、心靈成長、自治聯誼、運動休閒、系所綜合等性質分類,按平時考核與年度評鑑總成績等級分優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乙等(70分以上)、丙等(60分以上)、丁等(未滿60分)五等級。(三)成績等級名額:依各性質分配優等獎名額5個,甲等獎名額10個,得視當年度之實際得分酌增減優、甲等名額。七、獎勵及罰則(一)社團評鑑成績得做為社團辦公室分配使用、社團老師指導費與社團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二)優等及甲等社團:可獲獎牌(狀)及活動經費補助(需提活動申請表);社團負責人獲頒獎狀,並得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所舉辦之全國績優社團選拔資格。(三)乙等:為一般社團,得予社團經費與社團老師指導費補助。(四)丙等:列為加強輔導,並酌減活動經費補助、社團老師指導費。(五)丁等:予以撤銷社團成立並依規定歸還社團器材,連續兩年丙等之社團亦列入丁等社團(自治聯性與系所綜合性社團不適用)。(六)觀察期之社團獲丙等上以之成績則准予成立,可獲經費補助及社團老師指導費補助。未達丙等者不予成立,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七)社團無故不參加評鑑者除列入丙等外,仍須限期補送資料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補備查,無故仍未繳交停止其經費補助及公用器材設備之借用。八、每年度依據本要點辦理,評鑑前一個月,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另訂立當年度「學生社團(系會)評鑑實施細則」簽請學務長核准後施行。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